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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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發布時間:
2019-06-08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辦發〔2019〕3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關于推進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21日
關于推進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
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試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44號),為進一步深化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改革,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全會部署,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省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通過企業重組和資源整合,推動資產集中、資本聚集、資金集成、資源集約,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構建集中統一、分類監管、授權明確、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依法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實現國有企業健康發展和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二)基本原則。
——分類施策、優化配置。分類推進集中統一監管,通過脫鉤劃轉和資產處置,優化配置各類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合理設計機制,調動和保護有關方面積極性,促進企業與公共事業協同發展。
——有序實施、確保穩定。合理把握工作進度,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解決好資產、人員、經費等問題,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保障改革前后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預算經費需要。確保企業正常經營和安全生產,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確保職工隊伍穩定。
——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工作,切實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嚴肅工作紀律,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主體嚴肅問責。
(三)總體目標。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要求,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除省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機構外,其他省直部門、群團組織和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理順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關系,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監管效率,將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持續瘦身健體提質增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四)實施范圍。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級群團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以及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經營性國有資產。
二、工作內容
(一)實施分類處置。
1.與行使公共職能或發展公共事業無關的企業實行全部脫鉤劃轉。省級黨政機關直接興辦的企業,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全部實行脫鉤劃轉。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積極推動與本部門或單位承擔的公共事業發展職能無關的一般營利性企業脫鉤,協商將企業包括資產、人員、債權債務劃轉移交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有關國有企業。
2.與本部門或單位公共事業協同發展的企業實行部分保留。與本部門或單位承擔的公共事業發展職能密切相關,屬于本部門或單位職能拓展和延伸的企業,實行部分劃轉。劃轉國有資本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持有,履行出資人職責,并實行集中監管。同時,原主辦單位通過持有部分股權方式保持一定影響力,實現公共事業和企業業務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3.部分特殊企業維持現行管理體制。新聞宣傳、文化類企業,維持現行管理體制,繼續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和管導向相結合的辦法。金融、政法等領域承擔國家特殊任務的企業,以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企業,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
4.“僵尸企業”、空殼企業等通過市場化和法治化方式處置。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中,“僵尸企業”、空殼企業或與行使公共職能和發展公共事業無關但難以脫鉤劃轉的國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實施注銷、破產、拍賣、出售等市場化和法治化方式處置。
(二)規范工作程序。
1.對于實行脫鉤劃轉的企業,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理順企業產權關系,明晰資產歸屬、職工身份等,并保持職工隊伍穩定。接收方要做好企業資產、人員、債權債務等整體接收工作,落實脫鉤劃轉企業的勞動關系處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債權債務處理等政策。劃轉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資產接收、人員安排、債權債務處理以及相關補償等事項。
2.對于部分保留的企業,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清核企業資產、人員、債權債務等,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協商一致辦理劃轉手續。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中明確集中監管股權與原主辦單位股權比例、集中監管股權與原主辦單位股權股東具體職責,通過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履職行權,形成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局面。
3.對于維持現行管理體制的部分特殊企業,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健全規范國有資本運作制度,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強化對企業的監督檢查。
4.對于實施市場化處置的企業,主辦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要妥善處理好企業資產、人員、債權債務等各類問題,按有關規定履行注銷、破產、拍賣、出售等程序。
(三)集中統一監管。
1.將脫鉤劃轉企業納入接收企業實施集中監管。劃轉至相關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企業,由接收方根據授權和相關規定統一管理。接收劃轉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加強對劃入企業的管理,將劃入企業統一納入考核范圍,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規定加強監管。
2.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部分保留企業實施集中監管。對部分保留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革,將企業國有股權分為集中監管股權和原主辦單位股權。集中監管股權統一劃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并由其持有,原主辦單位股權繼續由原主辦單位持有,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各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權利。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股權管理、資本運作和布局調整。原主辦單位負責推動企業經營與公共事業之間良性互動、協同發展,在企業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管理人員選聘、投資風險控制等重大事項上擁有主要表決權,在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上擁有一票否決權,同時享有根據企業經營業績和持股情況獲得收益的權利。
3.對于維持現行管理體制的特殊企業,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建立統一監管規則,加強集中監管。要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制定監管辦法,理順產權關系,推動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對于新聞宣傳、文化類企業,要按規定進一步完善管人管事管資產和管導向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三、實施步驟
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分兩步推進實施:第一步,2019年12月底前選擇部分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先行試點,2020年12月底前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第二步,2021年全面推開。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統籌謀劃,協調實施。
(一)自查清理。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按要求自查清理,摸清所辦企業資產狀況、債權債務、人員情況和歷史遺留問題等,依據本單位職能和所辦企業情況,逐戶明確對所辦企業實施脫鉤劃轉、部分保留、市場化處置等改革舉措及理由并報財政廳、省國資委。
(二)審定方案。財政廳、省國資委對各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梳理,按照“成熟一批、實施一批”的原則,提出試點名單、分類處理和分批實施的建議,按程序報審。
(三)劃轉承接。按照“產業相近、優勢互補;逐一甄別、分類處置”的原則,由省政府設立直接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選擇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作為承接主體,注重集中管理,實現規模效應。分類處置方案經批準后,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按要求將所辦企業分類分批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治理結構。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充分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符合條件的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由同一人擔任。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推動企業按照市場化、規范化、專業化的管理導向,建立職責清晰、精簡高效、運行專業的管控模式;建立規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以資本為紐帶的投資與被投資管理關系,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
(二)妥善安置人員。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企施策,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關人員。納入集中統一監管的企業人員按“人隨資產走”的原則進行安置。企業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企業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工齡計算、社保繳費按現有政策執行。職工安置方案需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企業資產處置收益可按相關規定用于安置職工,經費不足的由原主辦單位通過調劑預算適當解決。
(三)落實配套政策。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重組整合、劃轉、處置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符合相關規定的,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省級財政對集中統一監管改革中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清理關閉企業等發生且自身確實難以解決的支出,給予適當支持;對改革涉及的富余人員分流安置按照成本分擔的原則給予適當補助。脫鉤企業劃轉后,省級財政統籌考慮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預算安排和被劃轉企業上繳收益等,對經費保障受影響的原主辦單位給予適當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等部門對集中統一監管企業職工安置、土地處置等給予政策指導。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對無法履行法定注銷、破產等程序的“僵尸企業”、空殼企業,要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建立完善協調機制,統一組織領導集中統一監管改革。財政廳、省國資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研究落實配套措施,統籌研究重大問題,共同推進工作。
(二)明確職責。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是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本部門(單位)實際,逐戶確定企業改革方式,組織推進改革工作。財政、國有資產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單位)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強化監督。審計部門以及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整合出資人監管、審計、紀律監察等監督力量,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原則,強化對推進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的監督力度。各相關單位、企業不得隱瞞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得擅自處置資產,不得突擊花錢、私分財物,不得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對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諉及其他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責任。
(四)穩妥實施。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統籌推進,確保所辦企業集中統一監管改革與現行管理體制有機銜接、平穩過渡。企業產權劃轉前,仍由原主辦單位履行管理職責,要保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維護企業穩定運行。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企業原主辦單位商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原則上清理解決后再移交。
(五)總結評估。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重要問題等及時報送財政廳、省國資委。財政廳、省國資委對改革進行跟蹤管理,對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總結評估。
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為金融、文化、教育等相關類別企業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類、培訓療養類企業以及轉企改制的省級事業單位等,按規定推進相關改革后,按本實施意見要求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各市(州)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進本地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