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重點監督管理辦法
作者:
四川省住房建設廳
來源:
發布時間:
2019-01-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場監管體系,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二章 重點監督范圍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近兩年內發生過下列行為之一者列入重點監督管理:
(一)企業資質管理
1、企業注冊人員及其它技術骨干數量嚴重不達標的;
2、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3、企業存在涂改、偽造證書、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質證書的,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二)市場行為
1、在工程招投標中弄虛作假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項目中標的,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2、出租、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在工程承包中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3、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引發群體性事件,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4、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含80分);
5、企業達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生產條件而拒絕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6、違反建筑市場管理其它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三)工程質量與安全
近兩年發生過重大及以上質量責任事故、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且被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扣分的。
第三章 重點監督復查程序
第四條 各市、州和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清理,并在當年3月1日前將本年度重點監督管理企業名單(見附件2)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3月30日前在其門戶網站對當年列入重點監督管理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五條 所有列入重點監督管理的企業必須在監督期內對其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和重點監督復查資料報實施重點監督的省、市、州或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地方所屬建筑施工企業的重點監督管理資料由市、州或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審定,審定結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省屬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業的重點監督管理資料由負責清理并實施重點監督的市、州或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定。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地上報的建筑施工企業重點監督復查表(見附件3)及重點監督復查資料進行抽查和審定。并于當年12月30日前將全省重點監督管理企業的審查結論在廳門戶網站上統一公示、公告。
第四章 重點監督復查結論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重點監督管理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一)合格:重點監督管理企業對其存在問題進行了整改,不再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相關問題,審查結論為合格;
(二)不合格:重點監督管理企業對其存在問題沒有進行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五章 重點監督及分類管理
第九條 凡列入重點監督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省、市、州和擴權縣(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行分類管理,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企業應積極配合重點監督管理,并按重點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省屬及中央在川建筑施工企業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業實行重點監督管理,并對全省重點監督管理企業的情況匯總、抽查、公布監督及處罰結果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市、州和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建筑施工企業及所轄行政區域內開展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被列入重點監督管理的企業,在監督期間不得申請辦理企業資質增項、升級和更名等事宜(企業資質正常延期不在此列)。
第十三條 本省企業重點監督復查不合格的,第二年將自動列入重點監督企業;連續兩年重點監督管理不合格的企業,將按資質管理要求逐次降低資質等級;三級或無級別的企業直接撤回資質證書。省外入川企業重點監督復查不合格的,第二年將自動列入重點監督管理企業;連續兩年重點監督復查不合格,將取消其入川資格,兩年內不得入川從事建筑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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