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
四川建設廳網站
發布時間:
2018-08-01
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工作規范高效開展,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件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級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
第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由各相關政務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人)負責統一規劃和具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管職責。
第四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預算審批時核準的內容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政務信息系統采購需求(以下簡稱采購需求)并組織采購。
采購需求應當科學合理、明確細化,包括項目名稱、采購人、預算金額、經費渠道、運行維護要求、數據共享要求、安全審查和保密要求、等級保護要求、分級保護要求、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和履約驗收方案等內容。
第五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滿足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鼓勵使用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
專業性強、技術要求較高的政務信息系統,可以邀請行業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需求制定工作。采購人和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分離的項目,在制定需求時,應當征求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見。
第六條 采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務信息共享標準體系,確保相關系統能夠按照規定接入國家共享數據交換平臺。采購需求要與現有系統功能協調一致,避免重復建設。
采購需求應當體現公共數據開放有關要求,推動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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