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
作者:
來源:
四川省建設廳
發布時間:
2018-08-06
四川省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脫貧攻堅決策部署,強化扶貧資金監管,根據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資金項目,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安排用于脫貧攻堅的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金融精準扶貧貸款資金、行業扶貧資金、社會扶貧資金及對應支持的扶貧項目。
第三條 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主動、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外,對涉及扶貧資金項目有關信息內容,應當主動予以公開,促進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規范、落實落地,提高帶貧減貧效果。
(二)堅持分級、分類公告公示。按照“誰分配、誰公開,誰使用、誰公開,分配到哪里、公開到哪里”的原則,各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通過便于群眾知曉、理解和監督的形式,按照扶貧資金項目安排實施的層級分別公開有關信息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堅持真實、及時公告公示。以便于社會和群眾監督為導向,注重社會和群眾關切,確保公開信息內容真實可靠,提高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透明度,提升社會和群眾參與度。
第四條 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主體包括省級扶貧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項目實施單位等。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部門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公告公示內容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對中央、省、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公告。
第六條 精準扶貧貸款安排使用情況。扶貧小額信貸的貸款對象、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等情況進行公告。享受扶貧貼息貸款的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名稱、貸款額度、期限、貼息規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情況,要在實施前公示,實施后公告。
第七條 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援助資金使用情況。對使用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援助資金實施的項目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規模、實施單位、帶貧機制和績效目標等。
第八條 脫貧攻堅規劃。對經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政府批準實施的本地區脫貧攻堅規劃進行公告。
第九條 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對納入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的項目實行“三公示一公告”。即村級申報的項目在村內公示;鄉級對村上報的項目審核后在鄉級公示;縣級審核鄉上報的項目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脫貧攻堅項目庫,縣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審定脫貧攻堅項目庫后進行公示;縣級公示無異議,將脫貧攻堅項目庫進行公告。
第十條 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安排情況。年度縣級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或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含調整方案),經縣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批準后進行公告;鄉鎮、村級在接到上級下達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批復后及時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任務、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規模、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和績效目標、帶貧減貧機制等。
第十一條 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年度終了,縣(市、區)、鄉(鎮)、村應對本級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完成、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減貧機制實現情況等。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管理單位或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項目竣工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告,包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結果、檢查驗收結果、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第十三條 受理方式和辦理結果。要公開公告公示的單位名稱、監督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監督電話包括本單位的監督舉報電話和12317監督舉報電話。舉報受理辦理結果要公開。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四條 省級扶貧、財政及相關部門在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市(州)、縣(市、區)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長期公開狀態。
第十五條 鄉(鎮)、村級和項目實施單位在鄉(鎮)政府、村委會或項目實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開欄等進行公告公示。要利用信息卡、宣傳單等方式,確保扶貧項目公開渠道保持暢通,公開信息長期有效,公開內容隨時可查。
第十六條 注重公告公示形式多樣化,探索運用信息平臺、政務新媒體、新聞媒體、手機短信微信、政務服務平臺等多種載體和方式,創新公開方式,提升信息覆蓋面、到達率,實現公開的扶貧資金項目信息可檢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四章 公告公示時限
第十七條 省級相關部門在扶貧項目資金下達后30日內進行公告。市級在下達資金后20日內,對分配情況進行公告。縣級在收到上級下達資金后60日內,對資金安排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鄉(鎮)、行政村及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縣級下達資金后10日內,進行扶貧資金項目建設前公示;項目竣工后10日內,進行扶貧資金項目建設后公告。公告公示時間不少于30天。
第五章 公告公示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公告公示主體應對照公告公示內容,按職能職責主動進行公告公示。層層落實責任,一級抓一級,突出做好鄉、村兩級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層級要下沉到村、到戶。鼓勵通過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對扶貧資金項目政策的解讀和宣傳,防止“一貼了之”,確保群眾對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監督。
第二十條 群眾對公告公示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單位提出質詢,公告公示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未做出答復或質詢人對答復不滿意的,質詢人可在答復期滿后15天內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上一級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反映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公告公示單位對群眾反映的有關扶貧資金項目的意見要建立舉報問題臺賬,做好相關輿情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嚴格執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推進工作力度不夠的,進行通報批評。充分發揮駐村工作隊、駐村第一書記、村務監督委員會、扶貧監督員等的監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各地要對項目選擇、實施、后續管理和資金使用方面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推動落實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條 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情況納入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內容和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省直相關部門及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告公示主體應依法履行職責,在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條款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7日《四川省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川扶貧移民發〔2016〕34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移民局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