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
中成集團
發布時間:
2014-01-15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增強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深入推進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我省建筑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川安委[2012]1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辦質[2013]11號)的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商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1]4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產規劃的通知》(川辦發[2011]84號)的要求,我省所有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2015年前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其中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力爭在2013年底前達標,二級建筑施工企業要在2014年底前達標,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要在2015年底前達標,新設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起一年內達標。
二、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凡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其招投標活動,責令停產整頓。
三、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開展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積極采取措施增強建筑施工企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
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
2、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1日
附件1: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辦質[2013]11號)等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及外省入川施工企業在川承接的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是指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評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GB50656)、《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等現行標準規范,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和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檢查考評,促進建筑施工企業逐步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按照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級、省屬一級建筑施工企業和在省工商局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標準化的考評,具體工作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實施。市(州)、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標準化考評,具體工作委托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按照企業自評、申請、考評、公示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和所有在建項目開展安全標準化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標準化考評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1份(附件2)。
(二)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核查,留存復印件)。
(三)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進行的年度自評報告。
(四)企業在建工程項目匯總表。
無在建項目的企業不提供第(四)項資料。
第九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接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初審。對申報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原因和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
第十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隨機抽取3名及以上專家組成考評小組,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現場核查等方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實地考評,并抽查規定數量的在建項目。
各級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在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安全標準化考評時,邀請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安全標準化考評小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類別、規模、區域分布等,隨機抽查企業在建項目。抽查項目數量:特級施工企業不應少于8個;一級施工企業不應少于5個;二、三級以及不分等級的施工企業不應少于3個,企業在建項目少于上述規定數量的,應全數檢查。
無在建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視為缺項,當有在建工程項目時,再次進行跟蹤考評。
其中主項資質為消防設施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電信工程專業承包、電子工程專業承包、體育場地設施專業承包、特種專業工程承包的企業,視企業情況抽查在建項目。
第十一條安全標準化考評小組按照《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要求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和在建項目的安全標準化進行考評評分,確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等級。考評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省級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考評范圍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
第十二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定級按照考評得分確定,滿分為100分,定級標準如下:
一級:建筑施工企業企業和在建項目考評得分均大于等于85分;
二級:建筑施工企業和在建項目考評得分均大于等于70分;
三級:建筑施工企業和在建項目考評得分均大于等于60分;
考評時無在建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等級不得評為一級。
第十三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不達標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隱患整改“五到位”的原則,限期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安全標準化考評。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匯總后上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考評為“三級”及以上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認定為“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頒發證書。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評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取消考評結果,并重新考評。
第十六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有效期為3年。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安全標準化考評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原程序重新申請考評。
第十七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對考評達標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經檢查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取消該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重新考評。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動態管理范圍: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受到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三)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因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或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項目因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四)在建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后,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五)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安全標準化達標。對未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安全標準化達標的,將依法予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或依據本行業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會同同級建設和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業施工企業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及時報送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條安全標準化考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防范廉政風險。
第二十一條安全標準化考評人員與被考評建筑施工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二條 安全標準化考評人員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標準化考評中提供虛假資料的,應停止考評,并將有關情況及材料及時轉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安全標準化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和要求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考評的;
(二)在考評時隨意降低或提高考評條件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被考評建筑施工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的;
(四)向被考評建筑施工企業索要或者收受錢物、有價證券的;
(五)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